2008年3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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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舒城县城区环境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2007-5-23】 【作者/来源 舒城妇联】【关 闭
舒政[200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开发区、度假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舒城县城区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业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五日

舒城县城区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舒城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承担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创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工商、环保、公安、建设、城关镇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有权向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范围:包括责任单位的建筑物及周围地面和设施。

周围地面的范围为建筑物墙基至道路沿石。

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县市容、工商、公安、环保、交通、建设部门和城关镇等按业务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绿化、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不乱倒垃圾、乱扔杂物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自设废弃物容器并保持其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监督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不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不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擅自占用绿地。

(三)包容貌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店面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不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划、乱停车辆及毁坏市政设施;不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等;不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和盲道;不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倚门设摊占用人行道或盲道经营。

第九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容貌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应当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变更时应及时改签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管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落实情况较好的责任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落实不力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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