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呼吁—— 刘明辉,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兼任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4月24日至27日举行,这次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这部即将出台的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应该如何用社会性别视角进行审视和思考呢?4月24日,中华女子学院学术沙龙特别邀请该院法律系刘明辉副教授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社会性别分析,从保障女性权益的角度出发针对草案的四大性别盲点提出修改建议。 将部分家政服务员排除在调整范围外 草案盲点:《草案》第二条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该法调整范围,这是一大进步,但却将部分家政服务员排除在了调整范围外。 专家破解:原来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尚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内,现在《草案》第六十五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这么一来,小时工或者短期家政服务员尚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但那些在雇主家中长期干活的家政服务员就被排除在外了。 近几年来,国际劳工组织呼吁各缔约国扩大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使所有雇员享受到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2001年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该条例赋予了家政工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具有开创性意义。2003年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只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草案》第六十五条加上“家政服务业除外”几个字,就可以使上千万的家政服务员获益,搭上《劳动合同法》“这班车”。 未规定用人单位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义务 草案盲点:《草案》第7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未提用人单位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义务。 专家破解:各地已经出台或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其中湖南、陕西、上海等均规定了单位的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但是,国家立法缺位,地方立法必然受到掣肘。即使地方立法对“性骚扰”进行一些规范,其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等也难有实质性的突破。正是这种尴尬使得地方立法出现了罕见的“五花八门”。任由此现象蔓延,不仅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直接影响其实施,而且破坏了法制的统一。 因此,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并且向全体职工、客户和合作者公示、培训,建立投诉机制,及时、妥当地处理投诉。发生职场性骚扰,雇主未制定防范制度,未进行相关教育和培训,无内部投诉机制或者投诉机制无效或者低效的,应当对其下属或者客户实施的职场性骚扰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缺乏对用人单位逼迫怀孕妇女辞职行为的规范 草案盲点:《草案》对女职工雇佣保护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女职工劳动权的重视,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际行动。但是,《草案》忽视了怀孕女工被迫辞职的情形。 专家破解:据宁波市总工会、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对外来女职工权益维护情况所作的调查发现:一些非公企业为了推卸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的特殊保护责任,竟让外来女工自动离职回家生养孩子。上海妇联和工会的干部也认为这是个棘手的问题。 对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已有规制,女职工可以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宣告违法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但是,客观情况是很少有人愿意在不和谐的劳资关系中工作,因为一旦女职工申请仲裁,雇主便产生对立情绪。鉴于劳资关系比其他社会关系对于双方的协作具有更强的依赖性,所以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考虑这种特殊性,尤其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无法在不和谐环境下工作的特殊性。我们建议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增加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不当手段迫使劳动者辞职。” 忽视用人单位对孕期、哺乳期女工降职降薪的问题 草案盲点:《草案》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是,忽视用人单位对孕期、哺乳期女工降职降薪的问题。 专家破解:《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应当明确此项制度,并在第七十四条第四项中增加“变更”二字,将其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之一。 同时,《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希望该条增加规定:“但是,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其中应该包括婚育状况。在尊重求职者隐私权方面,法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可供借鉴:每个人都享有私生活被尊重权。雇主不得在招聘启事中载明应聘人的家庭状况或在招聘过程中要求应聘人提供家庭状况:已婚、未婚、分居、离婚、同居或是否已怀孕、将怀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