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妇儿工委办)是县政府妇儿工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编制本县妇女儿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测评估。
2、协调和推动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单位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工作。
3、开展调查研究,为委员会决策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供依据。
4、承办全县妇女儿童工作会、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专题会和经验交流与表彰工作会。
5、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任务和业务指导。
6、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编发各类文件,并完成县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组织部:提高女干部素质,培养、选拔、推荐优秀妇女参选、参政,为提高女性的参政水平和参政比例提供组织保障。
2、宣传部:牵头协调各宣传单位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舒城县妇女发展规划》、《舒城县儿童发展规划》,宣传妇女参与经济、参与政治、参与社会和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成果,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大环境。
3、发改委:把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社会发展其他方面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相互关系,维护妇女儿童的发展权益;增加对妇女儿童事业的的项目扶持,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4、教育局: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发展特殊教育,发展女子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受教育水平;尊重女教师,关心和保障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公安局:严厉打击和惩治拐卖、强奸和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制止家庭暴力,惩治卖淫嫖娼违法活动,解救受害妇女儿童,有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6、民政局:负责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和生活救助管理工作;做好孤残儿和弃婴的收养、康复、教育工作和城市中属于三无对象(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妇女的收养工作;加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特困妇女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7、司法局:宣传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做好女性罪犯和女劳教人员及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8、财政局:根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业务经费和妇女儿童纲要监测评估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
9、卫生局:认真贯彻落实《舒城县妇女发展规划》、《舒城县儿童发展规划》有关卫生指标;普及妇幼卫生保健知识,推行爱婴行动,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农村住院分娩率;实行儿童计划免疫,推行改水改厕,预防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的传播;改善妇幼保健设施,提高保健人员素质;深入开展“降消”工作,依法为保障妇女儿童生存和健康创造条件,通过多种途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10、法院:建立和完善女陪审员制度,在审理有关妇女儿童权利的民事案件中,依法保护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住房和子女抚养权等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弘扬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依法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案件,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1、人事局: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舒城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的有关要求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文件的规定,促进各类妇女人才的成长和合理配置。在招录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12、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劳动管理机制,保障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禁止使用童工,组织下岗女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扶持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劳动力专门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13、人口与计生委:保障妇女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科学知识。保护节育、绝育妇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女婴和生女孩母亲的合法权益。开展救助贫困母亲和“关爱女孩”行动。
14、经委: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中,研究提出扶持妇女创业政策;优先安排女性创业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积极扶持和指导女性创业的企业管理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女性管理队伍素质。
15、文化局:丰富妇女儿童文化生活,为妇女儿童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查禁制售淫秽、黄色书籍、报刊、音像制品,打击取缔电子游戏机赌博,切实加强网吧管理。
16、建设局:在拟订城乡规划和公益设施中,注意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在住宅小区建设中,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好妇女儿童活动场地,不断改善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环境。
17、总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提高女职工素质,做好女职工下岗再就业宣传教育工作,关心特困下岗女职工生活。
18、团县委: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在团结带领教育少年儿童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做好对女性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关注留守儿童工作。
19、妇联:推动妇女积极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推动妇女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妇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促进妇女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身的进一步发展;参与贯彻实施《舒城县妇女发展规划》和《舒城县儿童发展规划》;提高妇女素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承担县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整合资源实施好“巾帼建功”、“双学双比”“关爱留守儿童”等专项工作。
20、农委:做好农村妇女的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支持和鼓励妇女参与农业结构调整,指导妇女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依法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宅基地权、参与经济发展权,减轻妇女儿童负担。
21、商务局:积极组织适销对路的妇女儿童商品源,合理安排妇女儿童商品供应网点,大中型商场设妇女儿童商品专柜,切实保证妇女儿童商品的供应;做好碘盐的管理和供应工作,提高儿童的营养水平。
22、科协:加强科技活动阵地建设,开发妇女儿童智力,组织妇女儿童科普活动和城乡妇女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女科技工作者健康成长。
23、残联:依法维护残疾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参与和推动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和提高残疾妇女儿童的康复、教育和发展水平。
24、统计局:负责《舒城县妇女发展规划》、《舒城县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提供有关妇女儿童方面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充分利用妇女儿童数据库的资料数据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25、体育局:指导开展适合妇女儿童健康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增强妇女儿童体质。
26、广电局: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在妇女儿童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宣传为妇女儿童事业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禁止在影视和广告作品中对妇女儿童形象的污辱性描绘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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