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妇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宣传表彰各行各业妇女先进典型在全面建设和谐舒城中做出的贡献,激励更多的女性岗位建功、岗位成才,县“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决定:评选表彰一批2007年度“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和“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巾帼建功”先进个人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和现代化建设;
2、发扬“四有”、“四自”精神,在工作和生产中贡献突出;
3、创造新岗位、创造新业绩、创造新生活,成绩显著;
4、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条件
1、领导重视。把“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计划,定期指导和检查,有专人负责或分管,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成效,有评估。
2、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得力,内部管理规范,经济效益显著,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3、优质服务。岗位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服务,受到群众好评。
4、示范性强。岗位成员中女性占60%以上,在本行业或本系统具有先进性,原则上应已获得行业荣誉称号。
二、几点要求
1、评选“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和“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实际,认真推荐。
2、认真填写“巾帼建功”先进个人和“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登记表,并整理好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于2008年1月28日前上报县妇联发展部。
附:县“巾帼建功”先进个人登记表
县“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登记表
名额分配表
舒城县妇女“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
2007年12月28日